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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71
陳麗娟
英國脫歐後歐盟與英國競爭法適用關係之變革
2020 年12 月24 日歐盟與英國終於完成英國脫歐後的雙邊未來關 係協議談判,簽署了貿易暨合作協定,歐洲議會於2021 年4 月27 日完 成同意程序,自2021 年5 月1 日起生效,也讓歐盟與英國未來的關係 有了新的法律基礎。歐盟競爭法立法宗旨爲促進在歐洲單一市場內的 競爭維持及保障競爭自由、規範企業的違法競爭行爲,以確保企業不 會成立卡特爾或壟斷市場進而損害社會利益。由於歐盟對於單一市場 的競爭政策享有專屬職權,而歐盟的競爭法不僅適用於全體會員國, 更是擴及歐洲經濟區的成員,同時歐盟法院肯認歐盟競爭法具有域外 效力,因而英國退出歐盟後,英國即不再適用歐盟的競爭法而是自己 的競爭法,對於第三國企業而言,歐盟與英國競爭法為兩套法律,歐 盟執委會與英國的競爭暨市場局分別負責競爭調查事宜。英國脫歐 後,歐盟與英國競爭法的適用與這兩套競爭法之關係,均有釐清之必 要。
吳光平
國際私法對消費者之保護 -以涉外消費契約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及準據法選擇為中心
本文以國際私法對消費者之保護為題,就晚近若干國際私法立法 所形成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之消費契約國際裁判管轄法則及消費契約 衝突法則立法新趨勢,介紹並分析之,最後並對現行法基於保護消費 者之原則應如何解釋適用,以及將來消費契約國際裁判管轄法則及消 費契約衝突法則之增訂,提出建議。保護消費者於今時已成為國際共 同價值,而服務實體法之國際私法,面對實體結果所欲追求的保護消 費者之實體正義,應有所調整,方能更有效率地協力於達成保護消費 者之實體正義。國際私法為因應此,乃將保護消費者之實體正義融入 涉外消費契約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決定及準據法之選擇,於涉外消 費契約國際裁判管轄權決定階段及準據法選擇階段即執行消費者保 護,於國際裁判管轄採行保護管轄,於衝突法則採取具保護消費者目 的之雙面衝突法則,便利消費者接近法院以利用國際裁判管轄制度主 張權利或防衛權利之程序保障目的及保護消費者之實體正義目的。
方文宗
正當防衛界限判斷
正當防衛法理,源自於權利保護的構想,當遭受不法侵害,公權 力又無法及時保護,防衛者在緊急狀況下,被動採取防衛行為,以避 免權利遭受不法侵害。防衛是否過當,必先定位正當防衛的屬性,即 被動性的行為及法律允許的行為,再依具體客觀事實,判斷是否符合 正當事由,行為有無過當。本文認為判斷防衛過當標準,可審查以下 三點:法益權衡是否適當、防衛的手段是否適當,以及最寬容原則判 斷是否過當。倘若防衛保護的法益,以及使用手段,未高於不法侵 害,則屬於正當行為,若高於不法侵害,則為防衛過當。當利益衡量 的思考及防衛手段的衡量思考,皆無法通過審查標準,必須以最寬容 原則,檢視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當防衛行為「有」或「無」產生懷疑, 依無罪推定原則例外,認定有此防衛行為,再依客觀中立的第三者審 查,判斷防衛行為有無過當,若認為防衛行為合理、適當及必要,則 屬於正當行為,若認為防衛行為非合理、適當及必要,則屬於防衛過 當。
張志偉
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之審查模式 -以國土計畫法之分權模式作為檢視對象
本文旨在介紹德國關於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之憲法基礎與釋義學 內涵,以供國內討論進一步參酌之用。其中關於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 內涵與審查模式的完整開展,尤為本文所關心之重點。主要著眼於主 體保障、客觀法制度保障以及主觀權利地位保障三者,並嘗試以國土 計畫法中所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計畫高權為例,檢討相關立法未能完 整保障地方自治之處。倘中央之立法或行政措施限制地方自治團體之 高權領域,至少即涉及邊緣範圍之地方自治。對此之侵害即必須具有 公益要求,且此公益要求必須於衡量上優於地方優先原則之利益,而 程序上必須賦予地方自治團體陳述意見,中央聽取意見之義務,始屬 合憲。我國行政法院及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如何審查中央與地方權限爭 議之案例,始終欠缺合理之審查步驟與審查模式,因此常因個案而 定,難有可預見之審查模式與釋義學內涵。因此必須藉由逐次逐案的 累積審查案例,釐清不同類型之審查模式並予以精確、完整化,如此 一來,地方自治法的後續開展方屬可期待之事。
朱祐頤
外國羈押期間折抵的類推適用 -評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82號裁定
我國對於外國所為的羈押期間可否折抵,實務見解以往採取「二分 模式」,將羈押分為「受我國司法互助請求所為羈押」以及「非受我國 司法互助請求所為羈押」的兩種情形,並且就前者認為是我國司法權行 使的延伸,將外國羈押以視同的方式,擬制為我國所為的羈押,直接 適用刑法第 37 條之 2,但對於非受司法互助請求所為的羈押,則是無 任何折抵的方式,而在最高法院近期的裁定之中,不同以往,提出應 類推適用刑法第 37 條之 2 及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10 條的規定,並且引 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及刑事司法互助的法理,但本文認為實務見解 在理由與結論上有互相矛盾的嫌疑,雖然類推適用移交法的結論是正 確的,但是說理並不正確,並且在結論上不應以類推適用刑法第 37 條 之 2 進行折抵,在參考德國刑法的規定,以及不同審判權間折抵的性 質,應以類推適用刑法第 9 條的方式,並類推適用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0 條作為規範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