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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源河;王志誠
證券交易法上相對委託行為之認定基準-兼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 17 號、109 年度金重訴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禁止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為相對委託行為。基本上,違法之相對委託行為,必須具備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而其關鍵則在於行為人之主觀意圖。由於主觀意圖之判斷通常必須仰賴客觀之交易情狀加以確認,導致司法實務常有重大爭議。特別是應以何種基準或測試方法認定買方與賣方主觀上有通謀意思聯絡,而以約定價格成交特定有價證券,實牽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層面,有賴職司審判權責之法院針對各行為人委託下單之態樣、形成撮合成交結果之原因、日數與頻率等客觀情事加以推斷。 本文除針對相對委託之立法沿革、法理基礎、不法構成要件等議加以整理分析外,並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及 109 年度金重訴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略予評述。最後,提出本文之結論,以供參考。
劉振鯤
美國營業中斷保險面對新冠病毒大流行的困境
新冠病毒(COVID-19)的全球大流行,造成美國多人確診感染或死亡,使得各州紛紛發布限制措施,讓美國史無前例的停止商業活動,造成重大財務損失,許多企業依據營業中斷保險契約請求理賠,保險人卻以 COVID-19 汙染並非「實體損害」,或其他理由而拒絕給付。被保險人則主張不論從保險契約解釋,或從 COVID-19 致生損害亦屬污染,或從公共秩序立場,保險人均應負補償責任。 關於前述爭議,在司法方面,美國各州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立場並不相同,被保險人的訴訟能否勝訴尚未可知。在立法方面,美國國會與 8 個州的議會已經立法要求保險人應彌補被保險人因 COVID-19 致生之損害。行政方面,美國川普總統也支持前述立法部門之法案。但是保險業堅決主張,傳染病大流行係不可承保之危險。 為何承保營業中斷的保險契約,面對 COVID-19 產生的營業中斷卻爭議頻傳?本文對於美國營業中斷保險是否應對 COVID-19 致生之損害予以理賠的問題,闡述了美國法院支持和反對的論點,以供我國借鑑。
陳匡正;李依潔
從憲法平等權論公務員著作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之保護
本文乃結合著作人格權中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憲法平等權保護衝突之衡平,旨在探討著作權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6 條第 2 項,是否因排除公務員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之保護,而侵害公務員之著作權益?另外,將公務員排除在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之保護主體外,是否有利於調和公共利益?再者,公務員不得主張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於其公務著作,是否讓國家文化發展停滯?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於 110 年 4 月 8 日送入立法院審議,但只是將原著作權法第 15 條第 1 項但書,移至新著作權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而原著作權法第 16 條第 2 項則未變動,致使公務著作仍不得主張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然其立法理由認為若公務著作可適用著作人格權,將造成隸屬法人推動國家公務之限制,但卻剝奪公務員享有憲法所規定之法律上平等權。由於我國著作權法隸屬於大陸法系,有保護著作人格權之傳統,自然任一著作均受到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之保護,因此立法者應同時將公務著作納入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變更權之保護。本文將針對公務著作是否享有著作人格權,來檢視學說理論與司法實務之不同觀點,並具體提出未來之修法建議。
許炳華
醫師專業言論理論之限制與司法審查-以美國司法實務為借鏡
醫療實務之規範向來被認為屬於政府的權力,然而當政府規制到醫師之專業言論,即有侵害醫師言論自由之風險,在美國,已有若干司法實務承認新的言論自由理論即專業言論理論,使用以降低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對於諸如醫師等專業人員之保護。當政府之規範限制專業人員對其顧客之溝通,或強迫其傳遞訊息,專業人員之言論自由即應受到重視,當專業人員提供建議,傳達專業知識予顧客,該等專業言論應該受到保護,以確保得提供正確的、可依靠的、綜合的建議,醫病間的言論在言論自由相關理論為動態的,不管是課予言論限制或被迫言論以影響醫病關係,均屬醫師與病人言論自由之核心,被迫言論可能使得主管機關得以對醫師之言論產生寒蟬效應,而貶損醫病間之信任關係,然而言論自由雖保障專業言論之內容免於政府之干預,然不應禁止政府規範專業人員。
邱冠喬
勞資爭議行政處理程序的調解與仲裁之研究-日本法之斡旋、調停與仲裁作為比較
在一段勞資關係的過程中,不論是勞資關係的開始、維持、結束,都有可能發生勞資爭議。如何讓人民可以快速、便宜的解決紛爭,並建立更完善的處理機制,便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勞資爭議之行政處理程序,源自於 1928 年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前後歷經 9 次修正,特別在 2011 年的修法後,調解取代過去實務上的協調成為重要的勞資爭議處理機制,被勞工廣為利用。 雖然在 2020 年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原本預期勞資爭議行政處理程序案件量可能減少。但是,根據勞動部統計數據,行政調解案件量不減反增,甚至過去被批評案件量極少的仲裁機制,也創下案件量新高。勞資爭議的行政處理機制在實務上仍然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因此,本文梳理調解、仲裁之重要爭點並透過與日本法相關程序之比較,提出對我國調解程序之當事人自主原則、折衷主義提出看法,也對仲裁程序提出之建議與展望,以期健全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機制。
陳麗娟
歐盟共同漁業政策之發展與現況
漁業亦屬於歐盟運作條約第38 條第1 項規定共同農業政策的適用 範圍,隨著1973 年英國、丹麥與愛爾蘭、1986 年西班牙與葡萄牙加入 歐盟後,共同漁業政策愈來愈重要,而逐漸發展成一套包羅萬象的法規, 以管理及監督全歐盟的營利捕魚活動,尤其是管理歐盟的漁船與維護魚 群生存,最主要為管理共同資源,使所有的歐洲漁船平等的進入歐盟水 域及漁場、以及允許漁民可以公平競爭。永續發展是全球追求的共同目 標,因而永續漁業也成為現階段歐盟共同漁業政策的重要目標,非法捕 撈規章永續漁業政策的重要法規。本文希冀深入研究歐盟的共同漁業政 策之發展演進、改革共同漁業政策之背景與必要性、如何推動永續的漁 業政策、永續的漁業管理制度,以明瞭歐盟共同漁業政策法律架構之意 涵與現況,以作為未來我國漁業發展與相關政策推動海洋發展之參考借 鑑。
林人一
從歐洲整合觀點論歐盟條約第50 條之歐盟退出權
歐盟成員國於歐盟憲法條約失敗後簽署里斯本條約以重構歐盟諸 條約,修訂後的歐盟條約第50 條承襲歐盟憲法條約第I-60 條,明文承 認歐盟成員國之單方退出權,解決長期以來對於退出歐盟許可性的爭 議,也因此成為歐盟體制下歐洲整合的指標性立法,然此法規範有無與 迄今之歐洲整合思想牴觸,殊有疑義,各該細部規定應如何解釋亦爭議 迭生,在英國脫歐公投後更使此等爭議愈加受到矚目,而有釐清之必 要。就此,本文認為從歐洲整合的歷史與理論淵源出發觀察歐盟條約第 50 條,有助於更加精確地建構對於本條之法釋義學思維,爰從歐洲整 合的視角爬梳其路徑之爭如何影響吾輩對於本條構成要件與程序規定 之解釋與評價,並進一步基於法釋義學的討論探究本條規定對歐洲整合 究竟有何重要意義。
黃朝琮
受託義務違反之求償模式建構
本文根據現行法規定,探討受託義務違反時之可能求償模式,而 始於受託義務當事人之確立,指出受託義務之義務人得為董事、經理 人及控制股東,各自義務內容有所不同,並釐清受託義務係以公司為 直接對象、股東為間接對象。在此基礎上,本文由公司法及民法規定 著手,分析以公司或股東為請求權人時,對各受託義務人所得主張之 請求權基礎,以及彼此責任之關係,顯示現行公司法於公司法第23 條 第1 項及第8 條第3 項修訂後,公司對於受託義務人之追償規定已相對 完備;股東之求償權雖無明確規定,但仍可透過相關規定之解釋加以 確立。儘管如此,現行法下將會因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不同,產生各 受託義務人間之責任關係不同的結論,而有待民法關於連帶責任相關 理論之發展,以為解決。
郭昀翰
論普惠金融時代下之 金融排擠效應及其因應之道 -以美國法制經驗為中心
普惠金融所提倡的概念,乃人人都應有以合理成本並有尊嚴的接近 金融服務或產品的機會。此一概念,不論在國際間或者國內都高度被討 論,顯見其重要性。近年來,因金融科技的興起為普惠金融目標之達成 帶來新契機,望藉金融科技的運用,盡快達成普惠金融之目標。然,金 融科技運用的結果卻隱含帶來新型態的金融排擠風險的可能性,因此本 文以此為反省的起點,討論金融科技運用在借貸業所可能產生的風險為 何。與此同時,以美國為借鏡對象,觀察該國如何以借貸消費者保護法 制以及相關對策處理新型態的金融排擠風險。最後,則回歸我國的金融 消費者保護法制進行檢視,並提出相關建議。
蔡昀昕
國際難民處理之現狀及其法制與困境
難民問題影響全球甚鉅,本文首先介紹國際社會當前之狀況,並 從國際法輔以各類型案例做分析,由《1951 年難民公約》以及 1967 年 《與難民地位有關之議定書》等國際法觀點,定義難民及其保障之範 圍。於區域層面之探討,則以美、歐與非洲國家通過因地制宜之條約 宣言為主;就各別國家面對難民之因應方式,各國為善盡義務與人道 考量,皆立法以處置國內難民申請案件,並透過 UNHCR 協助完善庇 護機制,由於各國國情相異,因此處理難民問題之法制政策亦不盡相 同,目前已制定相關法律之國家眾多,我國難民法草案說明中提及參酌 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韓國、德國等國家庇護制度與法規,擬 具我國難民法草案,故本文茲就草案列舉國家中與難民相關制度執行經 驗及有特色之處理模式做為參考基準簡述討論;而我國對於難民之處 理,亦擬草案以為應對,不落人後。惟現實上處理難民事務,確有其困難,實亟有待國際社會成員共同協助與努力。
李詩應
關懷式調解作為複雜型態爭議解決模式之探討 -以日本醫療爭議為例
調解係針對爭議解決,現代型調解自 70 年代在美國開展以來,有 諸多進展,發展出許多不同技巧類型,為能夠清晰說明各種調解之不 同,本文嘗試以華人歷史故事兄弟交涉案例-孔融讓梨及其進階版案例 為例來逐一說明不同調解技巧間處理的不同方式。對於牽涉諸多因素、 價值與情緒的複雜型爭議則以醫案件為例說明。文中第貳段說明傳統、 現代與混合型調解類型。現代調解有著不同的調解技巧,這些類型在發 展過程中陸續被提出來,且常常它們是以成對方式出現的。大致有七種 型式,分別是現代型調解原型、法院調解、討價還價式與治療式調解、狹隘與需求解決式調解、狹隘問題解決式與轉換式調解、評價式與促進 式調解與敘事式調解。混合型調解目前有日本的醫療調解與台灣的關懷 式調解。第參段以案例說明各種調解類型間處理的差異。第肆段則是以 醫療爭議案例說明混合型調解。接著探討關懷式調解及其四個層面的優 點。對於這些調解類型中,本文結論建議以混合型調解,尤其是在臺灣 以關懷式調解作為複雜型爭議例如醫療爭議的較合適調解模式。此外台 灣的關懷式調解可適用於醫療爭議或醫療機構以外的爭議類型或地 點,而有別於只能運用於醫院的日本醫療調解。
北村喜宣
日本環境法における事業者責任をめぐる法政策 ・制度例・訴訟
環境負荷を発生させる事業活動を制御するために、日本環境法 は、民事法的責任、行政法的責任、刑事法的責任を踏まえた対応を している。公害に対する基本的な法律が整備された 1970 年代には、 事業活動の自由に対する配慮が多くみられ、それほど厳しい責任を 課(科)すような規定はなかった。しかし、そうした緩やかな対応で は不十分であることが実感されるようになり、とりわけ 1990 年代以 降には、相当厳しく責任を果たすことを求める法律が制定されるよ うになっている。 民事法的責任としては、大気汚染防止法、水質汚濁防止法、土 壌汚染対策法における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がある。行政法的責任と しては、関係法における原因者負担原則の徹底、および、リサイクル関係法における拡大生産者責任の導入がある。刑事法的責任とし ては、個別環境法における刑罰規定の厳格化がある。 一方、厳格化する責任を適切に果たさせるための執行は、不十 分である。責任の厳格化により、違法状態も増加した。このため、 行政や警察は、相当悪質な違反に絞った対応を強いられる。民事裁 判例は、被害者の立証責任を実質的に緩和する解釈をして事業者の 責任を重くしているが、行政権限の行使を求める行政訴訟制度は本 案要件の厳しさゆえに、環境保全には役立ってい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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