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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76
吳光平
承攬人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與瑕疵擔保責任之構成
我國民法債編各種之債於承攬一節,明文規定有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但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是否為債務不履行責任之一環,抑或為獨立於債務不履行責任之外的另一單獨的法定擔保責任,有所議論,而此責任性質之定性問題,則會進一步影響到當完成之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否主張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更會影響到當完成之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報酬,因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若為獨立於債務不履行責任之外的另一單獨的法定擔保責任,則承攬人完成工作即已履行其承攬契約之義務,定作人即須給付報酬,完成之工作有瑕疵須另依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救濟。本文以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責任性質定性為中心,分析承攬人有否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若肯定承攬人有完成無瑕疵工作之義務,則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即定性為債務不履行責任,則完成之工作有瑕疵時,即為債務不履行,定作人除了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報酬外,更得依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救濟方法主張救濟。本文同時亦分析構成民法債編各種之債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救濟方法,與民法債編通則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救濟方法間,於適用上之關係。
蘇怡慈
論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 獨立董事股東會召集權之修法變革
有效率的公司治理制度為世界上所有資本市場共同追求的目標,因此內部監控制度極為重要。而世界上公司治理內部監控制度分為單軌制、雙軌制及混合制,均各有其優缺點,與各法域的資本市場架構規模息息相關,並無任一制度絕對優於其他制度。我國公司治理內部監控制度本為類似德國日本之雙軌制,公司設有監察人及董事會,由監察人獨立監督董事會。為因應國際資本市場趨勢,我國上市櫃公司由 2006 年開始引進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漸進式改革到 2022年上市櫃公司已為單軌制。但由雙軌制之獨立執行職務監察人走向單軌合議之審計委員會制度引發適用問題,近年來經營權爭奪市場上由獨立董事單獨召開臨時股東會即為適例。2023 年 6 月立法院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準用公司法第 220 條之規定,限縮獨立董事單獨召集臨時股東會權限,但此一修法是否能強化我國公司治理,學者多有保留。本文觀察我國實務近年來關於獨立董事召開股東會之見解及參考外國法制,嘗試分析此一修法變革,並提出未來建議方向。
陳美延
體檢我國公職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制度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是我國反貪腐的第一道曙光,施行迄今已逾30 年,隨著公開公職人員財產於資訊網路的人數增加,以及媒體對於裁罰確定名單的報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已成為公眾監督公職人員及公職候選人清廉操守的重要規範,攸關廉能政府的建立。該法除強制公開公職人員之財產內容,以為全民監督外,針對具有高度決策力及影響力之公職人員,另以「強制信託」制度規範此等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將特定財產強制信託予信託業者,藉以預防貪瀆避免不法致富。該制度施行迄今,是否有助於預防貪瀆,並增加對政府施政之信賴?實際施行情形如何?本文從立法沿革、制度目的、強制信託之特色、實際執行情形,探討實施之成效及檢討,並提出廢除強制信託改採變動申報制度的修法建議。
李有容
商船船員勞動條件實務爭議之研究
相較於一般陸上工作,航運事業與船員工作具有特殊性,包括航運事業涉及國際事務,船員在船上工作期間須遠離陸地、不能返家,海上又具有相當的危險性等,是船員法對於商船船員之僱用、勞動條件與福利等,乃於勞動基準法之外,另設有特別規範。本文針對適用船員法之商船船員,以其過去實務上所發生之勞動條件爭議為中心,包括:船員報酬結構為何、船員相關法定給付如何計算、各個報酬項目及伙食費是否該當於勞動基準法的工資、比例計算有給年休之前提、排假方式、有給年休折算薪津之取得前提與其性質、被迫辭職時之資遣費、調動船員工作是否以合意為必要、工作年資的計算方式等議題,將相關爭點暨法院判決見解作概要之整理與分析,並就部分爭議提出在現行法令下有待釐清的課題。
楊暹黼
有效運用人工智慧打擊洗錢犯罪之研究
洗錢防制,在洗錢手段日益複雜、資恐金源五花八門,以及科技洗錢手段遍地開花之年代,逐漸成為法律上、政策上之顯學。本文首先地毯式介紹當代洗錢手段之複雜性,並討論晚近透過虛擬貨幣等科技手段,進行不法交易或洗錢之具體情形,從而導引至當代反洗錢法制發展與整合之脈絡。其次,基於洗錢日漸複雜之趨勢,以及人力反洗錢稽核程序之效率低落,論述引進人工智慧防制洗錢之實益,並介紹晚近反洗錢演算法之發展趨勢,以及市面上人工智慧反洗錢方案之推陳出新。再者,新科技之應用絕非一帆風順,本文接續討論人工智慧反洗錢方案可能面臨之困難,其中包括各國尚在發展階段之人工智慧政策差異、資料在地化趨勢對反洗錢系統資料庫整合帶來之障礙,以及數位主權爭議對反洗錢演算法可能帶來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