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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79
林恩瑋
國際私法上外國公司法律地位 及準據法之比較研究 -以我國及法國法制為中心
本文以我國及法國法制為中心,比較研究外國公司的法律地位與準據法決定。在我國,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4條採準據法主義,以設立地法認定其國籍,並廢除認許制,權利能力受我國法令限制,強調分公司登記與資金專撥以保障交易安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法人內部事項適用設立地法,但規範較概括,未細化資本、股東責任等議題。法國法則區分法國公司、歐洲公司及外國公司(歐盟外設立),傳統上以「實際運營地」判斷國籍與準據法,避免虛設公司規避法律,但2022年國際私法法典草案改採「註冊地法」,並詳細規範設立、資本、股東責任等事項。歐盟法則強調設立自由原則,以設立地為準據法基礎。 比較之下,法國法制較細緻,關注公司治理細節;我國規範簡略,恐影響法律適用穩定性。作者建議我國可引入「實際運營地」作為輔助標準,並參考法國草案細化內部事項規範,以因應跨國企業複雜性,提升法律透明度與第三人權益保障。
梁弘孟
論民初親屬會議制度的立法與司法 -以大理院判決為中心
在中國,宗族自治以處理家族事務的傳統由來已久,清末第一次民律草案所規定的親屬會議制度則是將這種傳統加以法制化的初步嘗試。此一制度源自歐陸,日本於明治維新時繼受,清末變法制訂新式民法時引進中國,制度之設計原本以處理收養及監護事務為主要任務,但引進中國之後,則大大擴充其職權,使其富有中國特色。民律第一次草案雖未正式施行,但在民初時期擔當司法終審職責的大理院,以第一次民律草案的規定為實質法源並加以部分改造,用以審理親族間為了處理家事事件之集會產生的法律爭訟。大理院在程序面放寬親屬會議的組織與召開方式,而從嚴核定決議的正當性;在實體面則將傳統上會以宗族集會形式議決的各種事項,諸如監護、遺產管理、承繼等都承認為親屬會議的職權。諸般作為成果豐碩,不僅促進民初法制發展,亦影響後續民法草案的編纂乃至於現行民法的立法,例如在現行民法,親屬會議由親屬自行召集,以及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者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正是直接或間接源自大理院的司法實踐。儘管在當代由於社會變遷,親屬會議的功能逐漸式微,大部分被法院取代,但民初大理院與親屬會議有關的司法實踐,還是值得吾人研究並探討其與現行規定的關係。
陳薏婷
從法人法人格到人工智能法人格? 試想人工智能於法律體系中之定位
人類的法律制度係建基於人類之優先地位。然而,AI的發展將導致智能層級的重構。因此,從表面上看來,原則性、無條件性的「人類首要優越地位」,若是湊近一看,就不難察覺實際上法律世界對該大原則與無條件存有許多例外與限制,而更真實的採納反而是「大腦在各個器官中的首要地位」。因為有效組織社會秩序的工具,也就是法律,並不根據生物意義上人類物種之成員身分來進行實際層面之運作。相反地,在法律世界中,一個「人」實際上是由法律根據其「能力」來定義的。又人(personne),一詞源自於拉丁文(persona),意指人類於劇場中所戴的面具。因而,「人」和「人類」的概念尤於法律上仍然是截然不同的。事實上,奴隸、女性、外國人(野蠻人)、動物、大自然,以及私人和公共法律實體等幾個群體的法律歷史,都是依循該模式的演化:在法律上先「承認」其為「人」,接著再慢慢實現與其所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這段歷史軌跡證明了法律人格是會變動的、納入理解之標準係一直在演進。本文以法律人格-尤以幾點公司法人格之簡析-作為最淺薄對於AI法人格於當前人類法秩序中相關地位之介紹;同時亦在探討人類於未來法秩序中的地位將如何在與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AGI)以上之存在時空中繼續演化下去。
黃湛然
對台灣難民法制與政策之研究 -以走訪肯亞卡庫馬難民營為例
根據聯合國難民署(UNHCR)統計,全球因戰爭、迫害或災難而被迫流離失所的人數已創下歷史新高,難民人口亦持續逐年攀升,顯示難民問題日益嚴重。在此全球趨勢之下,台灣應如何面對難民議題,以及如何制定有效的法律框架與政策,已成為亟需關注的課題。本文以實際走訪肯亞卡庫馬難民營之觀察,深入了解難民的困境與當地援助系統之運作後,試圖對台灣未來難民法制與政策之制定提出建議。 卡庫馬難民營成立於1992年,至今已成為全球最大的難民營之一,並收容來自多個國家的難民,於此尋求庇護的難民,面臨著提供基本設施不足、資源匱乏、族群衝突與身分上之不確定性等多重問題,考驗著庇護國的政策以及後續的配套與整合措施,其經驗對台灣未來制度建構具有參考價值。雖然台灣未加入相關難民國際公約,行政院曾於2007年提出難民法草案,希望將難民問題加以法制化,而本文藉由對卡庫馬難民營的第一手觀察,期盼能進一步審視難民相關政策與法律框架,並為台灣未來在難民法制及政策的建構上,提供具體建議與深刻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