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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73
林信和
以保護勞動者為核心價值的民法解釋與適用
本文擬從三個有關勞動者權益的民法條文,檢討現行民法是否具備以保護勞動者為核心價值,以公允的私法作為國家社會安全體系之根本。 民法第 187 條規定僱用人就受僱人職務上的侵權行為,對於第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規定僱用人於賠償後對於受僱人有求償權,未就受僱人輕過失之行為予以排除適用,較之公務員,顯失公平。 民法第 483 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應解為受僱人有權請求僱用人為積極之預防措施,承認該條不僅為消極之保護義務,更為僱用人之從給付義務,始符民法應具保護勞動者為核心價值之時代意 義。 民法第 487 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書規定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 內扣除之,通說認係法定扣除之規定,殊嫌消極,本文認為該條扣除權為僱用人之形成權。 最後簡要介紹最新制定之勞動事件法,以支持受僱人在與僱用人間正當的爭議處理程序,以免民法應以保護勞動者權益作為核心價值的期許淪為空談。
郭欽銘
確認或否認血緣上子女之訴比較法之研析
我國對於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有「確認之訴說」與「形成之訴說」之爭議,另第三人可否主張其為受法律上推定婚生子女之親生父親,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實務上有肯定、否定說之爭論。 我國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67 條,就「否認、確認子女之訴」有明確性規定,且該條之立法是否為司法院釋字第587 號解釋文中之意旨指出:「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 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惟參照德國民法第1600 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3 項規定,在一定條件之下及為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下,似宜允許生父提出否認之訴。 綜上所述,淺見認為,對本議題有研究價值之所在及必要,因而提出比較法上之立法論與解釋論之探討。
陸敏清
從釋憲實務探討刑事補償法之修法動態
冤獄錯案之發生往往造成無辜受害者須承擔旁人所無法體會之不白之冤,對此,法治國家除應盡可能避免之,對於現實上出現之冤獄錯案,如何協助無辜受害者平反並提供其必要支持或服務?無疑更為重要課題。對於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益目的,導致個人承受逾越一 般所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應賦予其依法請求補償之權利,此部分經司法院釋字第670 號解釋闡述,目前透過修正刑事補償法之方式加以回應。不過,為能填補無辜受害者所受損失,並使其得以重拾生活,甚至是為社會貢獻心力,除給與金錢補償外,補償項目有必要納 入「社會復歸」之思考,並斟酌身心健康、就業等方面所需之協助。循此,本文試圖從前開釋憲實務見解出發,觀察大法官對於刑事補償法制之立場,並於此等脈絡下檢視刑事補償法以及目前提出之修正草案版本,同時就其相關規定提出具體建議,冀能完備無辜受害者之補償法制。
賴淳良
域外取證之拒止及摸索證明
本文旨在討論涉外案件審理中之域外取證議題。首先從訴訟制度之差異性,若干國家採取審問型模式,取證僅由法院為之,若干國家採取對審型模式,主要由當事人取證,訴訟制度之差異也導致域外取證制度之差異。由此,再從證據必要性、舉證責任法則準據法說明我國法院准許域外取證之審查基準。進而討論請求書域外取證之程序,包含請求書之形式以及請求應記載之內容,再說明可被容許的域外取證程序及要件為何。最後從討論若干國家經由法院裁定,允許當事人域外取證,有損及他國主權之虞,並有國家採取制定拒止法規抗拒域外取證、以及域外取證之證據為應守秘密資料、證據所在地有禁止提出之法律明文如何影響域外取證等等,在討論請求域外取證屬於摸索證明時,是否應允許等等提出討論,進而反饋討論請求他國域外取證以及我國協助外國取證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