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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s
Issue 77
魏啓證
侵害他人之物精神損害賠償研究
現代社會經濟穩定發展,人民精神世界更為豐富,常見對所有物帶有一定特殊情感,例如寵物貓、狗、具有特定意義之物等,而現行民法係以傳統人、物二分為前提展開制度安排,在此前提下所設計之精神損害賠償機制並未能涵蓋侵害他人上開之物所生之非財產上損害。在反思傳統民法二元區分下,應關注人與物之交融部分,即人之精神、情感投射在特定物上,該物即負載人格利益,於受侵害致物之所有人所生非財產損害即有填補必要。對此,比較法上,法國、日本民法均持肯定態度。否定者如德國民法,其民法中並未有直接請求權依據,惟從其動物保護法及民法第90a條規定可知立法重視動物之態度,而觀察其實務過去即曾以判決創設一般人格權,為其將來或可能將人對物之精神利益含括於一般人格權範圍內提供可行之路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文規定物受侵害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惟有一定之要件,係有條件之肯定論。現行民法對侵害人格權損害賠償機制與德國大抵相同,可借鑑其創設一般人格權之方式,將侵害他人具有情感利益之物所侵害之受害人精神利益解為民法第195條之「其他人格利益」,惟鑒於情感價值之主觀性,可以同條「情節重大」之寬嚴審酌及訴訟法上舉證責任平衡精神利益與社會正常生活。
蔡木鎮
我國行政法人制度對政府採購之影響
本文擬探討我國行政法人制度對我國之政府採購之影響。採購之核心乃「物有所值」。由國內、外採購相關理論與實務之探討,以釐清我國行政法人制度對政府採購發展之影響。 所有採購制度之最終理想皆在達到「物有所值」,為達成此目的,國際間公認之方法是透過建立公開、透明與不歧視之公平競爭之市場環境。並經由建立公開、透明與不歧視之採購制度以達成該目的。 政府本應規劃完善之政府採購制度,以使政府採購達成「物有所值」。但我國政府自「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時期之政府採購相關規定的缺失造成政府採購一直為人詬病。及至政府採購法制定使政府採購得以改善過往之缺失。 目前行政法人採購制度之法制存在與過去舊採購制度相同或更有利該等缺失發展之條件,致過去舊制度之缺失,將發生在行政法人採購作業。 本文認為,行政法人的採購法制,有再行檢討必要,其屬一般庶務性之採購仍應回歸適用政府採購法,至於其具特殊性之採購,在符合政府採購協定之前提下,如無全國一致性者,或可留其自行訂定採購規章加以規範,但應加強監督及救濟機制;其有全國一致性者,例如藝文採購則應統一適用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範。但同樣必須有合理救濟機制。
陳薏婷
以法國商事法典之慎防義務探討 AI跨國企業社會責任
慎防義務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項工具,亦是政府和國際組織用以鼓勵經濟活動參與者遵守道德行為的一項武器。因此,企業社會責任(CSR)指公司在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實踐,不僅考慮到環境、社會及治理(ESG)因素的義務,更意味著將其具體融入決策的過程。慎防義務最初是一種自願性的方式:以不具約束力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為基礎。如今,其標誌是透過政府的干預,旨在強制企業善加利用該責任標準。而法國又是該發展的先行者,蓋法國通過關於公司和承包公司慎防義務的法律,使原本的自願性標準搖身一變成了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工具。而2024年AI與慎防義務報告指出在法國最大的公司中,AI已經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其生產與製造為價值鏈之結果,最終依賴原材料和勞動力。無論是資料的蒐集或是提煉稀有金屬以提供AI工具動力,環境污染與侵犯資料工作者與礦工權利的風險都是真實存在,因而強化將AI相關風險列入法國公司慎防義務計畫之主張。本文結合軟法硬法化與跨國與境外適用於AI發展之比較與分析,就法國將AI納入跨國企業社會責任之潛在適用,並與慎防義務逐漸緊扣的作法,提供給臺灣法制作為參考。
錢福強
風險投資與對賭協議 -兼論2023年中國大陸公司法修法
「對賭協議」為中國大陸特有的股權交易機制,實務上常見於私募股權投資場域中。有鑑於該領域中目標公司多屬於新創產業,其公司資訊較不透明,容易產生資訊不對稱情形,中國大陸實務界在官方默許下發展出對賭協議機制,協助消弭資訊不對稱之餘,亦可有助於新創產業融資困境。但中國大陸官方在相關制度規劃時,較未見整體性考量,當出現爭議時,法院對於相關案例產生不同看法,甚至在「海富案」中出現「對賭協議無效」等見解,衝擊學術界與實務界思維。中國大陸官方為解決紛爭遂於「九民紀要」中,針對對賭協議提出官方立場,但似乎未將紛爭解決而產生所謂「契約有效履行不能」的窘境。 本文整理中國大陸相關判決與學者論述,研究對賭協議學術與實務運用,並以我國相關案例作為對照,期待能提供國內業者與司法實務參考,並提出特別股作為對賭協議標的之可行性與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