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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s
Issue 78
林倖如
諮詢型委員會兒少代表的參加及其法律意義 -兼探行政程序上未成年人之行為能力
摘要 2019年4月間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權法)第10條,明文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應於一定比例以上邀集兒童與少年(下稱兒少)代表參與。此處也衍生出未成年兒少代表之參與,可否如同成年人般被任命為政府機關諮詢性質委員會委員?如是,未成年兒少代表就參與行為,應否具有行政程序上行為能力?又兒少代表參與行為本身,復具有如何法律意義?此等問題,尚待釐清。是以,本文將梳理現行法制中行為能力規範之意義,指出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概念的多義性及其適用民事法理的界限;其次,探討現代行政活動中(機關內任務編組)審議委員會之「參加」意義、功能及其規範要素,分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之規律規範;並說明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兒少表意權旨趣及其在我國法制上實踐要求,從尊重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及實現兒少表意權的觀點,肯認兒少代表參與公民參與型諮詢委員會之法律意義,以為結語。文中兼及日本法之比較研究,期以他山之石,提供我國法制研究之借鏡或新的參考視點。
莊翔宇
絞殺效果必然違憲? -從不動產短期交易特銷稅出發
摘要 絞殺禁止原則,係指國家所課徵之公課,一旦產生絞殺效果,即可認牴觸比例原則,素為德國與我國之學理與實務所承認。然而,比例原則之審查,向有手段與目的兩個面向,是否果如絞殺禁止原則所稱,僅憑手段導致絞殺效果,毋庸將規範目的納入考量,即告與比例原則有違,實有探究之餘地。對此,本文選擇以不動產短期交易為例,探討倘立法者欲以公課全面抑制不動產短期交易,有何等可能之手段?又是否必然不具實質合憲性?首先,本文從絞殺稅禁止原則之茁生以及憲法基礎出發,參酌德國與我國之實務與學理,爬梳分析絞殺稅禁止原則之內涵、法理與適用範圍。其次,衡諸租稅國原則以及各該公課之性質,倘立法者欲以絞殺效果抑制不動產短期交易,允宜以特別公課為之。末者,在前述基礎上,本文透過對特別公課實質合憲要件之爬剔,嘗試主張,立法論上,若以絞殺性特別公課作為抑制不動產短期交易之手段,確有通過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可能,尚難單憑其絞殺效果,無視其目的為何,即遽謂不具實質合憲性。
呂庚宜
試論不實廣告之契約效力擴張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消上字 第10號判決之簡評
摘要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前、後段規定,乃分別規範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真實義務及廣告內容最低義務。依最低義務,廣告內容成為契約之一部分,然廣告是否或如何成為契約內容,實務上仍有爭議,本文以「具體明確性原則」檢驗本案事實,論證該原則有助釐清衡量企業經營者商業言論自由與消費者權益之間衝突下的選擇。 又薦證者雖乃直接參與廣告者,然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仍屬消費契約以外之第三人,縱廣告成為契約內容,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亦僅與廣告主負連帶侵權責任,然該條於侵權行為角度的認識,於本件觀察,除使消費者負該條要件事實之舉證責任外,亦將導致該條「明知或可得而知」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標準彈性、抽象,不免淪為審判者之恣意認定,使該條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功能不易發揮,目的落空,故有從契約行為之角度,重新建構關於薦證者對消費者所應負之責任之實益。 本文為平衡兼顧契約相對性原則,以「足以識別薦證者身分之資訊者」作為契約主體範圍效力擴張之判準。並藉由契約效力之擴張,使薦證者負與企業經營者相同般「善盡調查、確認資訊正確性並據實提供予消費者」之義務,及舉證之責,方能落實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保護消費者之意旨。
毛舞雲
從公立博物館採購履約爭議案 看藝文採購契約當事人地位之衡平
摘要 國立故宮博物院與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政府採購履約爭議,相較於我國多數政府採購爭議為工程糾紛,屬較罕見之案例,且其本質與藝文採購契約有共通性,在藝文採購尚無訴訟案件之情況下,此案對藝文採購具有借鑑意義,故以之為探討起點。 經分析,採購契約多定性為私法契約,但契約雙方當事人地位顯不對等,此時若以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角度評價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恐難獲致公允結果,爰本文以憲法基本權國庫效力及信賴保護原則予以調和,並將相同邏輯適用於性質與本案相同之藝文採購契約,論述在締約當事人地位差距更加懸殊的藝文採購契約,能否運用憲法文化基本權導出有利於藝文工作者之解釋,且藝文採購契約之定性能否不同於一般採購契約,並且如何透過基本權第三人效力與定型化契約對於顯失公平條款予以無效的控制,適當調整藝文採購契約雙方交易地位之失衡。最後,本文在立法、行政與司法面分別提出建議,以期相關單位未來對於藝文採購契約之擬定、執行、審理都能有不同以往之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