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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67
陳正根
集會遊行許可與否之行政判斷
本文深入探究有關在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中,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 判斷。首先探究觀察整體性,有關司法審查與集會遊行,論述行政判斷 與行政裁量之概念等,並進一步探討行政判斷在集會遊行之適用。另對 於重要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論述探討,如此探究將以利於實施行政判 斷,例如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危害概念、生命、身體、自 由與財物等。另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物等概念,基於深入研究,認為 從法學觀點,往往應可先從憲法保障人權權益論起。然而縱使未來立法 採行報備制,基於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仍必須有所謂危害預防的有效 手段。在此,本文認為路權場所之取得並非取決於集會遊行之主管機 關,則無法體現集會遊行受規範而保障合法集會遊行之基本人權,故應 對路權場所之取得同意文件,在集會遊行法規定,仍可授權集會遊行主 管機關會同地方縣市政府訂定詳細法規命令予以實施。綜合言之,針對 現行集會遊行法實施後,相關重要實務問題與修法,本文探討路權之重 複與未合法團體之申請等問題,並探究配合報備制,依據行政院版本草 案,探討未來修法之方向,以提供理論與實務參考。
王志誠、許光承
股東權之理論基礎及其權利保護
近年來,由於董事會權限之擴大、公司治理及股東行動主義等理念 之提倡,股東權之強化及保障已成為先進國家公司法制之潮流,公司法 遂導入若干新種股東權。股東身為公司之出資者,基於獲利之期待而將 資金投入公司,公司獲取股東挹注資金後始得開展其業務。股東作為公 司於資本市場主要籌資之對象,倘若股東之權利保護制度不備,或者執 行不周,將使投資人信心嚴重受挫,進而有礙於國家經濟發展。因此, 如何完善股東權之概念及內涵,使股東權利獲得實質保障至關重要。 本文從公司理論模型出發,分類並演繹現有股東權本質之理論,並 提出以本位區分觀察股東權,以強調規範設計上之利益平衡。最後,本文將闡述股東權利保障所必要之內涵及調整原則,希冀對於股東權利之 實質保障建構完整之藍圖,以作為未來深化公司法理論研究之基礎。
蔡達智
智慧農業資訊管制規範之研究
高度仰賴資訊系統的智慧農業,面臨與其他資訊系統一樣的安全問 題,政府及巨農企業建置的農業資訊系統,應事前充分做好與農民的溝 通協調,避免侵犯開放農地的個人隱私權。至於要求農民上傳的農業資 訊,如涉及經年累月的知識經驗等營業秘密或訣竅,原則上該等資訊有 權應歸屬於農民,資訊蒐集者亦得與農民約定所有權甚至更重要的使用 權內容、範圍、時間與地區。農業資訊利用過程中若遭遇小農與巨農權 益不平衡對待時,國家公權力應事實適度介入管制,如公權力效能不 彰,再考量公民參與及公私協力調整政府、巨農企業及小農等各自追求 的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
廖崇崴
初探比特幣之民事強制執行
無紙化支付已襲捲吾人今日社會生活,比特幣以及區塊鍊技術之出 現已改變、改善了人們商業活動之模式,但是比特幣的加密性、半匿名 性、去中心化等特性也造成各國政府國內及跨國界執法上之困難,尤其 涉及比特幣之資金流向之監管與查緝,除了晚近討論熱烈的洗錢防制之 外,比特幣於民事強制執行之問題亦應值得注意。既然比特幣之執法問 題會發生在洗錢防制,理論上也無法排除民事債務人憑藉比特幣之特性 來逃避強制執行之可能。故本文自臺灣強制執行法架構中,分別探究比 特幣於強制執行程序之定性、比特幣持有與交易流向之財產狀況調查、 比特幣之查封以及比特幣之保管與換價等程序上等法律問題。基本上, 現行強制執行法僅能勉強應付涉及比特幣在內民事強制執行的部分問 題,執法上仍存許多猶待解決之處。隨著加密虛擬貨幣在臺商業活動中 使用比率之提升,我國民事執行之既有法律制度以及政府執法如何跟上無紙化支付潮流,值得持續觀察。
吳志豪
新修正公司法面對之監理挑戰 -以實質受益人或控制權人條款為中心
「濫用法人」或「濫用公司」來作為犯罪工具的案例,在國際上屢 見不鮮,為避免法人或公司成為洗錢、資助恐怖主義與其他犯罪之「工 具」,各個國際組織與國家無不殫精竭慮、想盡辦法來防堵這個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國際上比較具有代表性的組織如FATF 或歐盟,都朝同 一個方向,也就是從公司的實質受益人或控制權人資訊透明來下手。因 此,紛紛建議規範各國要公司採取合理措施來查明實質受益人或控制權 人之資訊,而且要追溯到自然人的層級。我國新修正公司法,捨棄與已 經生效之現行法規命令與國際趨勢不同之立法,可能會產生公司監理的 漏洞,正本溯源之道,對於公司實質受益人或控制權人資訊之監理,必 須採取與FATF、歐盟或防制洗錢辦法與共同申報審查辦法一致性之標 準,始可能有效防免濫用法人或公司作為犯罪工具的問題,而完善公司 監理環境而完善公司監理環境,並將這個公司監理的漏洞給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