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出版
Issues
Issue 65
郭大維
論我國對產金分離原則之規範 -以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為核心
金融業在各國是受政府高度監理的產業,為避免金融與產業間之關 係過於緊密而對金融業帶來危害,因而有必要要求遵守金融與產業分離 之精神。近來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再宣示將推動「產金分離」政 策。惟產金分離原則之法理基礎何在以及先進國家有關產金分離之規範 內容為何,實有探討之必要。職此之故,本文首先分析產金分離之利弊, 探討產金分離原則之法理基礎,進而透過對美國法的比較研究,檢視我 國現行制度之缺失,並提出個人淺見,以做為未來制度改進之參考。
謝榮堂
兩岸醫療糾紛之處理法制比較 -以訴訟上舉證責任為中心
病人或其家屬對於醫療不良結果或期待落差等等因素,對醫師或醫 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依據不同訴訟種類與程序,就有關醫療之疏 失、醫師或醫院或其履行輔助人相關過失,以及醫療瑕疵與損害間之因 果關係等三項構成要件,而有不同舉證責任分攤。訴訟原則上,主要應 該由原告為之,由於病人與醫師或醫院間,專業與資訊不對等,訴訟實 務應儘量合理正當分配舉證責任,尤其應適度減輕及合理轉換原告舉證 負擔。蓋病人可能是因為醫師或醫院之重大醫療疏失而受有損害,於此 情形下,則適用舉證責任轉換,但僅限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無此問題。
吳光平
兩岸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法律適用之研究
兩岸商業交易所引發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智慧財產權侵權問 題,以及兩岸文化交流所引發著作權侵權問題,特別是高科技廠商相關 技術之專利侵權問題以及知名廠商商品之商標侵權問題,使得兩岸智慧 財產權侵權問題日顯重要。兩岸智慧財產權侵權於臺灣涉訟者,應依「臺 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第三章 民事」決定應適用 之法律為臺灣法律抑或大陸法律,之後再依所選擇出之臺灣法律或大陸 法律加以適用。本文乃以「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 規定為經,智慧財產權侵權法律適用之學理為緯,分析兩岸智慧財產權 侵權之法律適用,期能對現實適用時所可能引發之問題與疑義,提供一 些可參酌之說明。
江朝聖
檢視以一億元犯罪所得加重法定刑 之適當性與修法建議 -以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與銀行法第125 條為中心
2004 年4 月修正公布的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法律,以犯罪所得 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即加重各該法律中犯罪的法定刑。該等法律修正施 行後,衍生許多爭議。其中比較嚴重的情況是,許多個案因法院間對於 犯罪所得認定標準不同,使個案歷經十餘年的審理,迄今尚未定讞。本 文以證交法第171 條及銀行法第125 條為中心,探究這些爭議產生的原 因。由於相關判決於解釋犯罪所得如何認定時,均引用立法理由,因此 本文在論述上先就以1 億元犯罪所得作為法定刑加重之立法理由與立 法歷程加以介紹。再者,2018 年1 月的銀行法與證券交易法之修法, 將原「犯罪所得」之文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本文因此將比較修法前後「犯罪所得」與「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概念之異同。此外,在各國立法例中,並未尋得以犯罪所得一億 元或固定金額作為金融犯罪法定刑加重理由之外國立法例,較接近者係 美國聯邦量刑規則將金融犯罪以犯罪所得作為量刑要素之一,本文一併 介紹。最後,則以上述的介紹與討論為基礎,對於以一億元犯罪所得作 為法定刑加重事由之適當性加以檢討,並提出本文的修法建議。
陳秉訓
從電視節目之商標性質論其著作權侵害 與損害賠償計算
「置入行銷」成了電視台增加營收的方法。置入行銷的商品可能來 自供應商或節目製作單位自製。不幸的是有不肖商人會販賣仿冒品,而 在販售同時會利用相關節目的片段畫面。此未經同意的著作利用構成著 作權侵權行為。智慧財產法院104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6 號、105 年度 民著上易字第1 號等二件民事判決與105 年度附民上字第4 號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判決即屬於此類案例。該三案涉及同樣的電視劇「回到愛以 前」,而仿冒品是仿製劇中由節目製作單位自製的商品。在該三案中, 法院認定有著作權侵害的行為,但僅依著作權法第88 條第3 項的「法 院酌定賠償額」說來裁定損害賠償金。但在討論賠償金額的數字時,法 院有參考侵權人販售仿冒品的所得。此顯示該類侵權行為有商標權侵害 的性質,因為消費者會誤認仿冒品是「回到愛以前」所授權的正版商品。 從該三案,本文嘗試提出電視節目的商標性質的概念,亦即當電視節目 與商品產生關連性時,與商品有關的節目畫面即有商標性質。進而,利 用該電視節目的畫面來宣傳商品之行為亦是構成侵害著作權行為之一 部分。商標法的損害賠償計算則可類推適用至著作權法的損害賠償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