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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ue 66
邱筱雯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證券犯罪量刑 之實證研究與立法研析
本文透過比較法分析,簡介美國法上有關量刑準則之運作與量刑程 序之進行,希望借鏡美國實務之經驗,針對我國證券犯罪量刑實體法與 程序法提出立法建議,並以質性訪談研究方法,訪談實務界法官與律師 對於本研究所提立法建議之看法。 在實體法上,本文提出「量刑建議表」模式,將量刑因子與以抽象 化,搭配程序法之修正,將認定有罪與否之審判程序與量刑程序分離, 並要求被告與其辯護人、檢察官針對量刑建議表於該個案中應具體適用 之量型因子以書狀表示意見、提出證據並進行辯論,以供法院裁量並進 行量刑判決。法官於判決書內應詳述量刑理由,以供兩造上訴時得以具 體爭執。本文就我國現行實務運作現況為呈現,並提出立法建議,期為 我國學術與實務界之參考。
黃鵬達
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中違背職務之實證研究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裁判為中心
學理對於解析銀行法第125 條之2 核心關鍵之一即「違背職務」要 件,較少深入研究,尤其在闡釋實務運用之文獻,則更為少數,故本文 希冀釐清與確認該「違背職務」之要件,在實務上是否已形成一套可操 作之標準供其評判,俾作為日後研議該罪增修上之基礎。 本文在採取實證分析方法之立場下,透過觀察民國89 年1 月1 日 起至108 年6 月6 日間,已作成之最高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 嘗試描繪出此條違背職務之要件應係被如何操作,以及當所蒐集之裁判 具有一定質量時,致力使各裁判之見解類型化。 最後在本文觀察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首係先劃定出行為人所負責 之職務內容,次再依不同種類之業務,審查不同要素,且目前似有將四 種業務之判準類型化出來。
王紀軒
兩岸社區矯正法制之比較研究
社區矯正,應有助於罪犯的再社會化,以及社會治安的維持;特別 是,對臺灣而言,或許能夠緩解當前監所人滿為患的窘況;對大陸而言, 合乎其政治上的宣示,以及刑罰執行制度的改革。在臺灣,涉及社區矯 正的規範,零散於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在大陸,則尚處於法規命 令的階段(主要是2004、2012 年的辦法),雖然還沒有完成法制化,但 目標朝向專法制定,分別在2013、2016 年推出草案。本文以為,兩岸 的社區矯正法制都有改善空間,比如受社區矯正人的範圍劃定,強化社 區矯正期間的治安維持措施,如何鼓勵民間參與社區矯正等;此外,大 陸社區矯正傾向社會復歸,以及朝向單一法典的立法方向,值得臺灣借 鏡。
陳靜慧
歐盟母性保護制度之經驗分析
母性保護(Maternity Protection)制度提供準母親和為母親者特別 保護,惟母性保護制度是否有助於提升女性的地位而促進性別實質平 等,或者其本身就構成性別歧視,存有爭議。就此歐盟採取的態度是承 認女性生育能力造成其在職場上受不利益的事實,故有必要適度採取母 性保護措施。本文以產假及育嬰假為中心,探討歐盟母性保護措施是否 能有效防制懷孕與生育歧視,進而促進性別實質平等。首先介紹歐盟與 產假及育嬰假有關之規範框架,接著分析歐盟法院與此議題相關之判 決,再以此為基礎綜合評析歐盟法制的優缺,並思考歐盟經驗對我國之 啟示。
陳 匡 正
開設分店在商標善意先使用之適用限制 -從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商上字第22 號 民事判決開始談起
我國商標法(以下稱本法)第36 條之立法目的,乃基於保障消費 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之前提下,以有限 之方式,限制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及團體商標權之執行。 特別如本法第36 條第1 項第3 款乃是針對商標善意先使用之規範,此 一機制其實是平衡商標使用主義及註冊主義兩者的優缺點,因而限制商 標註冊者的權利;只不過,此必須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且商標權人 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為限。然以智慧財產法院(以下稱智財法 院)102 年度民商上字第22 號民事判決為例,被上訴人於訴訟中主張, 上訴人在其營業之同一區域分別開設四家分店,並以與其相同之「速○」 圖樣,使用在相同之汽車美容項目上,所以上訴人自不得主張商標之善 意先使用。可是智財法院卻認為:本法第36 條第1 項第3 款規範中「原 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之限制,實不應包含規模或地理區域之限制,故上 訴人開設分店,仍難謂其不得主張商標之善意先使用。而本文將著重於 本案判決之分析為本,並結合我國、美國理論和實務之見解,以剖析「原 產銷規模」是否應納入限制商標善意先使用之範疇中。
黃 清 德
警察透過資訊科技進入電腦蒐集資料的法律問題
為有效預先防範風險轉變為危害,必須立法授權警察機關得採取許 多蒐集資料的措施,這些干預措施會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在我國警察 法危害防止領域內,如何立法因應,避免以追求提升行政效率或保障國 家安全為名,發動對人民廣泛性的監控,過度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深 具研究價值。本文以警察法領域為研究範圍,全文計分為五部分,除前 言外,分別討論透過資訊科技進入電腦蒐集資料的憲法問題、德國聯邦 憲法法院的相關判決與法制、以及我國警察法上的法律依據,最後提出 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