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出版
Issues
Issue 72
陳麗娟
永續企業社會責任在歐盟市場之實踐與未來發展趨勢
2008 年全球金融海嘯引發歐債風暴,歐洲經濟嚴重衰退,歐盟體 認到公司治理失靈會嚴重阻礙單一市場發揮作用,因此透過法規整合 改革公司治理,在會員國的公司法建立一個最低的共同標準,逐漸轉 換聯合國的永續發展目標,發展為永續的CSR。由於全球化的產業供 應鏈連結緊密,CSR 更形重要,因此執委會呼籲國際社會致力於CSR 的落實。2019 年12 月公布的「歐洲綠色政策」為現階段的政策綱領, 執委會已經陸續提出許多具體的法案措施,而歐盟亦通過這些法規, 以落實「歐洲綠色政策」。歐洲議會在2021 年3 月通過決議,要求執 委會必須儘速提案企業的實地查核,以確保供應鏈不會違反環境保護 或人權,並對違反者課以罰金及制裁。執委會在2021 年4 月21 日公佈 了「永續金融包裹」以作為貫徹「歐洲綠色政策」的第一步。在全球化 的世代,歐盟的CSR 實踐值得肯定與效法,而CSR 將成為企業在國際產業供應鏈生存與競爭的要素,因此歐盟與最重要的會員國德國已經 著手擬定供應鏈法,將以強制規定要求企業在全球供應鏈中履行CSR 的義務,勢必會帶動全球新一波的永續發展。歐洲企業的供應鏈已經 跨越歐盟的領域,臺灣企業實際上也參與了歐洲企業供應鏈,因此歐 盟的永續供應鏈法勢必也會對臺灣企業產生相當程度的衝擊。
陳靜慧
COVID-19 危機與歐盟衛生法
歐盟有無衛生法,在1990 年代中期仍有爭議。時至今日,多數看 法已不再質疑歐盟衛生法是否存在,討論轉而聚焦於歐盟衛生法的範 圍與內涵為何,本文目的即爲探討歐盟衛生法的範圍與法律框架。首 先運用歷史研究法,依時序對歐盟衛生法此一法領域的形成過程進行 研究,包括過去發展及今日所及範圍。其次介紹歐盟面對新冠疫情的 危機處理方式,涵蓋透過公衛協調合作及危機處理機制、內部市場權 限、財政治理框架而為之措施,並分析其對歐盟衛生法範圍的影響, 同時闡述歐盟在經歷數波新冠疫情後就協助成員國強化公衛系統所提 出之佈局與策略。接著針對歐盟衛生法發展迄今之內涵與結構可能隱 含的問題作評析,包括間接立法衍生的隱憂,及強化歐盟專門機構問 責制度之必要性。最後對本文研究議題作總結,並展望後疫情時代歐 盟衛生法可能的發展趨勢。
江雅綺、陳俞廷
跨境數位稅制的發展與挑戰
數位經濟的特色之一就是跨國經營,但目前各國多以企業在地的 實體常設機構作為課稅之聯繫因素,而採行數位經濟商業模式的企 業、則往往利用數位經濟可輕易跨越國境之特性,避開設立在地的實 體常設機構、進而達到企業避稅之效果,導致各國稅收流失,也間接 強化了跨國數位企業之競爭優勢。對此,OECD 早於2013 年之BEPS 計畫中,即針對上述數位經濟的稅收爭議,建立研究小組,並於2015 年計畫報告中,提出了幾種可參考的徵稅方式,建議各國可依各國國 情採行。其後OECD 並於2019 年,提出將於BEPS 架構下,研議各成 員國統一之數位稅制。 目前不少國家已參考OECD 之2015 計畫建議,規劃、建構其數位 稅制,其中包含印度2016 年實施之均等稅、歐盟2018 年提出之數位經 濟公平稅、美國2018 年具有代表性之南柯達洲銷售稅修正、英國2018 年擬定之數位服務稅等,而我國目前亦因應數位經濟調整相關稅制規 範。本文將從介紹OECD 於2013 年開啟的數位稅制研究開始、續而擇 取數個採行數位稅制改革的國家進行分析,並反思目前因應跨境數位 經濟的稅制改革與未來,以求為數位經濟所帶來之稅制爭議,提供更 完整的解方。
陳盈如、呂文嘉
公司法上以實施員工庫藏股方式買回員工持股之研究
依據公司法第163 條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之規定,公司之股份轉讓 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惟公司法第167 條之1 係股份禁止回籠原則 之例外,公司得以實施員工庫藏股為原因買回其股份,然究竟如何實 施方適法,於實務上容有疑義。首先,須辨明公司得否與員工以契約 約定,於員工離職時由公司買回自己股份?是否得以公司法第167 條 之1 為買回之依據?實務上在認定公司得以公司法第167 條之1 為買回 員工持股之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又產生另一爭議-董事會決議時點。 按公司法第167 條之1 之規定,公司買回自己股份,應以董事會特別決 議決之,惟董事會決議做成時點,究應落在何時,實務上對此見解不 一。本文將逐一探討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之起源、股份禁止回籠原則及 其例外,並釐清公司與員工簽署股份買回契約並買回股份是否適法, 以及公司未履行該買回協議之法律效果。更進一步,本文將就其他國 家之相關規範做觀察比較,探討在國際潮流下,我國是否應給予公司 在買回股份上更多之空間。
蔡惟鈞、李復甸
國際仲裁中仲裁人之倫理 -以利益衝突為中心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因交通技術改進,貨櫃運輸造成一貫運送, 國際間產業分工迅速增加,跨國貿易與投資因而蓬勃發展。於國際商 業活動中,仲裁因具有專業、效率、經濟、隱私與可執行性等特徵, 已被廣泛接受為訴訟的替代解決方案。國際仲裁程序因為不具有明確 和繁複之程序法,仲裁從業人員工作過程中之倫理規範就顯得格外重 要。然而,在國際仲裁程序中,倫理規範之適用則往往不夠明確。由 於國際仲裁中匯集來自許多不同文化與法律體系之參與者,而伴隨不 同文化和法律傳統間所存在的衝突,便使得參與國際仲裁之仲裁人與 律師應適用哪些倫理規範,變得極具爭議性。近年來,隨著國際仲裁 案件增長,帶動參與國際仲裁之仲裁人與律師數量增加,此現象亦被 隨之放大。因此,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和討論哪些準則或規則應適用於 國際仲裁。觀我國仲裁實務與相關研究論著,得以發現,傳統上並未 就國際仲裁中,仲裁人之倫理有過多之討論與說明。因此,該如何調 節來自許多不同文化與法律體系之參與者,就仲裁人倫理之認識,則 成為當前我國仲裁之發展,必須釐清之課題。故本文將藉由國際律師 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IBA)所頒佈之仲裁人倫理規範(IBA Rules of Ethics for International Arbitrators)及仲裁人利益衝突指南(IBA Guidelines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探討國際 仲裁中仲裁人之倫理制度,盼能作為我國仲裁與司法實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