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出版
Issues
Issue 69
陳麗娟
歐盟共同漁業政策之發展與現況
漁業亦屬於歐盟運作條約第38 條第1 項規定共同農業政策的適用 範圍,隨著1973 年英國、丹麥與愛爾蘭、1986 年西班牙與葡萄牙加入 歐盟後,共同漁業政策愈來愈重要,而逐漸發展成一套包羅萬象的法規, 以管理及監督全歐盟的營利捕魚活動,尤其是管理歐盟的漁船與維護魚 群生存,最主要為管理共同資源,使所有的歐洲漁船平等的進入歐盟水 域及漁場、以及允許漁民可以公平競爭。永續發展是全球追求的共同目 標,因而永續漁業也成為現階段歐盟共同漁業政策的重要目標,非法捕 撈規章永續漁業政策的重要法規。本文希冀深入研究歐盟的共同漁業政 策之發展演進、改革共同漁業政策之背景與必要性、如何推動永續的漁 業政策、永續的漁業管理制度,以明瞭歐盟共同漁業政策法律架構之意 涵與現況,以作為未來我國漁業發展與相關政策推動海洋發展之參考借 鑑。
林人一
從歐洲整合觀點論歐盟條約第50 條之歐盟退出權
歐盟成員國於歐盟憲法條約失敗後簽署里斯本條約以重構歐盟諸 條約,修訂後的歐盟條約第50 條承襲歐盟憲法條約第I-60 條,明文承 認歐盟成員國之單方退出權,解決長期以來對於退出歐盟許可性的爭 議,也因此成為歐盟體制下歐洲整合的指標性立法,然此法規範有無與 迄今之歐洲整合思想牴觸,殊有疑義,各該細部規定應如何解釋亦爭議 迭生,在英國脫歐公投後更使此等爭議愈加受到矚目,而有釐清之必 要。就此,本文認為從歐洲整合的歷史與理論淵源出發觀察歐盟條約第 50 條,有助於更加精確地建構對於本條之法釋義學思維,爰從歐洲整 合的視角爬梳其路徑之爭如何影響吾輩對於本條構成要件與程序規定 之解釋與評價,並進一步基於法釋義學的討論探究本條規定對歐洲整合 究竟有何重要意義。
黃朝琮
受託義務違反之求償模式建構
本文根據現行法規定,探討受託義務違反時之可能求償模式,而 始於受託義務當事人之確立,指出受託義務之義務人得為董事、經理 人及控制股東,各自義務內容有所不同,並釐清受託義務係以公司為 直接對象、股東為間接對象。在此基礎上,本文由公司法及民法規定 著手,分析以公司或股東為請求權人時,對各受託義務人所得主張之 請求權基礎,以及彼此責任之關係,顯示現行公司法於公司法第23 條 第1 項及第8 條第3 項修訂後,公司對於受託義務人之追償規定已相對 完備;股東之求償權雖無明確規定,但仍可透過相關規定之解釋加以 確立。儘管如此,現行法下將會因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不同,產生各 受託義務人間之責任關係不同的結論,而有待民法關於連帶責任相關 理論之發展,以為解決。
郭昀翰
論普惠金融時代下之 金融排擠效應及其因應之道 -以美國法制經驗為中心
普惠金融所提倡的概念,乃人人都應有以合理成本並有尊嚴的接近 金融服務或產品的機會。此一概念,不論在國際間或者國內都高度被討 論,顯見其重要性。近年來,因金融科技的興起為普惠金融目標之達成 帶來新契機,望藉金融科技的運用,盡快達成普惠金融之目標。然,金 融科技運用的結果卻隱含帶來新型態的金融排擠風險的可能性,因此本 文以此為反省的起點,討論金融科技運用在借貸業所可能產生的風險為 何。與此同時,以美國為借鏡對象,觀察該國如何以借貸消費者保護法 制以及相關對策處理新型態的金融排擠風險。最後,則回歸我國的金融 消費者保護法制進行檢視,並提出相關建議。
蔡昀昕
國際難民處理之現狀及其法制與困境
難民問題影響全球甚鉅,本文首先介紹國際社會當前之狀況,並 從國際法輔以各類型案例做分析,由《1951 年難民公約》以及 1967 年 《與難民地位有關之議定書》等國際法觀點,定義難民及其保障之範 圍。於區域層面之探討,則以美、歐與非洲國家通過因地制宜之條約 宣言為主;就各別國家面對難民之因應方式,各國為善盡義務與人道 考量,皆立法以處置國內難民申請案件,並透過 UNHCR 協助完善庇 護機制,由於各國國情相異,因此處理難民問題之法制政策亦不盡相 同,目前已制定相關法律之國家眾多,我國難民法草案說明中提及參酌 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韓國、德國等國家庇護制度與法規,擬 具我國難民法草案,故本文茲就草案列舉國家中與難民相關制度執行經 驗及有特色之處理模式做為參考基準簡述討論;而我國對於難民之處 理,亦擬草案以為應對,不落人後。惟現實上處理難民事務,確有其困難,實亟有待國際社會成員共同協助與努力。
李詩應
關懷式調解作為複雜型態爭議解決模式之探討 -以日本醫療爭議為例
調解係針對爭議解決,現代型調解自 70 年代在美國開展以來,有 諸多進展,發展出許多不同技巧類型,為能夠清晰說明各種調解之不 同,本文嘗試以華人歷史故事兄弟交涉案例-孔融讓梨及其進階版案例 為例來逐一說明不同調解技巧間處理的不同方式。對於牽涉諸多因素、 價值與情緒的複雜型爭議則以醫案件為例說明。文中第貳段說明傳統、 現代與混合型調解類型。現代調解有著不同的調解技巧,這些類型在發 展過程中陸續被提出來,且常常它們是以成對方式出現的。大致有七種 型式,分別是現代型調解原型、法院調解、討價還價式與治療式調解、狹隘與需求解決式調解、狹隘問題解決式與轉換式調解、評價式與促進 式調解與敘事式調解。混合型調解目前有日本的醫療調解與台灣的關懷 式調解。第參段以案例說明各種調解類型間處理的差異。第肆段則是以 醫療爭議案例說明混合型調解。接著探討關懷式調解及其四個層面的優 點。對於這些調解類型中,本文結論建議以混合型調解,尤其是在臺灣 以關懷式調解作為複雜型爭議例如醫療爭議的較合適調解模式。此外台 灣的關懷式調解可適用於醫療爭議或醫療機構以外的爭議類型或地 點,而有別於只能運用於醫院的日本醫療調解。